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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请求权基础方法」嵌入庭审提纲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iCourt法秀 Author 王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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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庭审提纲通常也按照“开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开庭流程展开,但就庭审的核心部分即“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具体内容如何组织则是决定庭审效率及质量的关键。在法庭上,这些环节通常以问答的方式呈现,如何在庭审提纲中以合理的体系安排这些内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借鉴法庭报告技术和请求权基础方法,把庭审中涉及的问题分为“诉之许可”与“诉之有理”两大板块,前者主要是通过诉讼要件来阐述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后者则包括实体阶段与证据阶段,以下逐一进行介绍。
一、诉之许可(程序阶段)
(一)一般诉讼要件
1、法院层面
( 1 )主管(仲裁条款之争议?)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在庭审提纲中进行呈现。即使在诉讼案件中,原告如认为该仲裁条款不成立或无效,也应准备相应的答辩意见,以防被告就法院主管问题提出异议。
( 2 )管辖(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通常应在答辩状提交期间,庭审中不再产生争议,但如果是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则不受前述异议期间的限制,因此,原告仍应在庭审提纲中就管辖选择的依据作回应准备。
2、当事人层面
( 1 )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主要包括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关于诉讼权利能力的规定主要是《民诉法》第 51 条第 1 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本条中的“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 52 条作了进一步的列举说明。诉讼权利能力一般不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至于诉讼行为能力,主要涉及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与法人代表人的问题,应准备相应的身份信息资料及证明材料。
( 2 )当事人适格
理论上,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是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对立双方,该问题在《民诉法》上最集中的体现是 122 条第 1 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给付之诉而言,具有给付请求权的当事人以及被请求的当事人就是适格当事人,当然这里仅仅是形式上的判断,并不会因为审理查明被告不存在实体给付义务就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只要被告能够成为被请求的对象,即应当肯定其适格性。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5 )民一终字第 298 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主体是否合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事实上,原告起诉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事。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
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以其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须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民事义务的承受者。
此外,当事人诉讼担当问题也与当事人适格紧密关联,典型的是代位诉讼,此时原告并非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因存在诉的利益而亦具有相应的诉讼实施权。当事人适格问题,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成功,一般情况下庭审中也不太会涉及,但至少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一定的准备。
3、诉讼标的层面
( 1 )存在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经被当事人适格和法院主管要件所吸纳,除此以外,还有几个特殊问题规定在《民诉法》第 127 条,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等,如有涉及,也应一并在庭审提纲中进行准备。
( 2 )不存在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作为一项消极诉讼要件,其本质上也属于诉的利益范畴。禁止重复起诉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 247 条,据此,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实践中,被告也可能就该问题提出抗辩。
(二)特别诉讼要件
在一些特别的诉讼中,有一些属于上述所列要件以外的特别要件,虽然仍可归为法院、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三个层面,但需要加以特别关注。特别诉讼要件主要存在于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中,比较法上称为“诉讼上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还包括法定的再审事由、再审管辖权、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必须是有独三和无独三、被告必须是原判决或裁定中的原被告当事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要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及“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等条件,这些问题都可能在庭审过程中涉及。
二、诉之有理
(一)实体阶段
以下以实务中较常见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例,借助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分析框架简要说明原告庭审提纲在实体阶段的基本内容,其中仅列举代表性抗辩事由,更详细的内容可参阅笔者编写的《<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方法实用规范指引》。
需要明确的是,实体部分内容需要在庭审提纲中得到充分的说理和论证,其中每一个支撑诉请的要件都可能面临着被告的抗辩,而针对该抗辩则必须准备进一步的再抗辩(针对抗辩提出的排除事由),但被告也可能相应地提出复再抗辩(针对再抗辩提出的排除事由),因此,要在要件事实的攻防中实现最终胜利,应当尽可能准备到对方没有提出复再抗辩的余地为止,其中每一步攻防均应聚焦要件事实,相关类案检索及辅助规范的引证也可详细列明,以备随时查阅。实际上,在德国民事裁判文书中,也是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进行的要件式审判,“通过对请求权规范要件和抗辩要件逐个予以解析,最终确认原告陈情、举证是否充分了其请求权规范的要件,被告陈情、举证是否充分其抗辩的要件。”关于要件诉讼相关理论,可以阅读【日】伊藤滋夫《要件事实的基础——法官的法律判断结构》、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和段清泉《诉讼精细化》等书。
1、请求权已产生
( 1 )原告方主张的是基于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合同次给付请求权,需要满足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义务违反、损害及因果关系几个要件。由此我们可以就以下几个方面布置提纲。
a)攻——权利发生要件一:合同成立且生效。原告需要说明案涉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防——权利妨碍抗辩: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被告可能提出的阻碍合同成立、生效的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等事由。
攻——再抗辩:针对被告实际提出或设想其可能提出的抗辩,需要思考相应的抗辩排除事由,如法律行为与当事人行为能力相适应、合同违反的规定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被告所主张的合同撤销权已超过除斥期间等。 b)攻——权利发生要件二:合同义务违反。原告需要就被告对于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行为事实作出说明。
防——权利妨碍抗辩:不可抗力免责。由于原告无需就被告过错进行说明,仅需说明其违反合同义务,但如果被告提出不可抗力原因之抗辩,则可能推翻违约行为之推定。
攻——再抗辩: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案件中存在对方迟延履行早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事实,则会阻却不可抗力产生的免责效力。 c)攻——权利发生要件三:损害。原告需陈述自己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内容及数额。
防——权利妨碍抗辩:被告可能提出与有过失、损益相抵等抗辩事由,来减少认定的损害数额。
攻——再抗辩:原告就有过失的抗辩事由,可提出紧急避险来阻却过失的成立;就损益相抵抗辩,可以主张损害事实与受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理由来进行再抗辩。 d)攻——权利发生要件四:因果关系。原告需说明被告违约行为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防——权利妨碍抗辩: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被告可能提出即便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依然会遭受损失;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被告可能提出原告主张的损害超出了被告的可预见范围,超出部分与违约行为不再具有因果关系。
攻——再抗辩:原告可进一步通过相关事实说明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条件关系,以及损害范围完全在对方可预见范围之内。
2、请求权未消灭
a)防——权利消灭抗辩一:免除。被告可能提出原告通过和解协议已经免除了违约损害赔偿义务。
攻——再抗辩:原告可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无权代理进而推翻债务已经免除的主张。 b)防——权利消灭抗辩二:减损义务之违反。被告可能提出原告违反了减损义务,进而使得已经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减小。
攻——再抗辩:原告可主张自己已经实施了适当的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减损义务。 c)防——权利消灭抗辩三:债务承担。被告可能主张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已经移转给第三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
攻——再抗辩:原告可主张被告实施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无法发生效力,被告依然是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
3、请求权可行使
防——权利阻却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权。被告可能主张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有权拒绝履行。
攻——再抗辩:原告可主张诉讼时效曾经发生过中断,因此并未超过时效。
(二)证据阶段
在法庭报告技术中,法律审查会先于事实审查,因此进入证据阶段的前提是原被告诉请的要件攻防均具有合理性,但在我国庭审实践中并未如此贯彻。因此,即便被告未提出抗辩,或被告的抗辩与复再抗辩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原告依然需要就权利发生要件以及针对被告抗辩所提出的再抗辩做充足的证据准备。
在制作庭审提纲时,也需要针对上述实体阶段提出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以及针对被告抗辩所提出的再抗辩事实准备相关证据,并就对方可能就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提出的质证意见准备相应的回应意见。
当然,除了支撑本方主张的证据之外,对于对方的证据,也要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就不同类型的民事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等方面的各种质证角度与内容的阐述,推荐阅读王新平老师的《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一书,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1、夏昊晗《鉴定式案例研习:德国法学教育皇冠上的明珠》,载《人民法治》2018 年第 18 期 2、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7 页3、【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70 页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 136 页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6 页6、袁力、邵新《德国民事裁判文书结构与说理的关联分析》,载《法律适用》2017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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